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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之惑:一种药两个价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星期三, 03 二月 2010 08:42

不仅直接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成本,也导致了同一个地区“一药多价”的混乱局面,同一种药至少有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的两种价格

 

招标之惑:一种药两个价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芃 南京报道 2010-02-02

核心提示:江苏省卫生厅计财处的人士称,基本药物制度早晚要全面推开,但是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未曾建立的情况下,这么做确实有困难。

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目录不完全重叠的麻烦,正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中逐渐显现。

 

在2009年12月末刚刚进行了基本药物制度的招标采购后,江苏省一年一度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2010年1月下旬拉开帷幕,目前正在议价阶段。前者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后者是专供大医院使用的医保目录药品,其中却有部分重叠。这意味着如果同时中标,同一家生产企业的同样药品,在江苏地区会出现两个价格。

 

由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基本药物必须实行招标采购,试点动作最快的江苏省碰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

 

两个目录,两次招标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出台后不久,即明确307种基本药全部纳入医保目录甲类药物的范围(即100%报销)。这种衔接,却在相关招投标环节留下了问题。

 

以江苏省为例。目前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只是在试点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而在省级平台上实施的医保药品集中招标则是面向全省的大医院。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来说,前者关系到未来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销售,后者则意味着大医院举足轻重的市场份额,两者皆不能放弃。

 

这不仅直接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成本,也导致了同一个地区“一药多价”的混乱局面,同一种药至少有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医院的两种价格,在市场上还可能存在多个零售价。

 

基本药物的定义决定了其种类总是小于所有的医保药品,因此即使将来基本药物的大医院版公布,也不能完全取代医保药物目录。而如果这两种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不能并轨,将会浪费社会成本。

 

上海市采取的对策是医保目录药物一次招投标,多个定价。上海市物价局2009年10月中旬下发的12号文规定,对已在医保目录中招标采购中的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按不高于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生产商向医院的供应价格则统一按照此零售价格、再倒扣15%的加成率执行。

 

上海较早地推行了全市统一平台上的集中采购,这是该市能够率先执行上述办法的基础。自2009年起,各地医保目录药品的集中采购都逐渐统一到省级平台上来,而国家也明确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这为简化企业的销售流程提供了有利条件。

 

“应该实行所有药物招投标的并轨”,江苏省内的一家药企负责招投标的人士称,近两个月连续准备上述两场招标采购,筋疲力尽。但他同时表示,在基本药物制度没有全面推开的阶段,这一做法还不现实。

 

由于三级医院目前还享有15%的药品加成,他们和药企之间普遍存在谈判空间;而各家药企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和三级医院的销售份额不同,在招投标中能够承受的价格底线也很不一样,因此其销售策略也大相径庭。

 

虽然江苏省规定,最终地区销售价“就低不就高”,但由于事先不可能知道“基本标”和“省标”孰高孰低,企业决策的难度和风险不小。

 

三级医院执行时机

 

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曾对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种的296种公布了零售指导价,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这一价格。但相当一部分国家零售指导价偏高。比如80万单位青霉素注射剂,发改委公布零售指导价是0.92元/支,但许多药店市场零售价只有0.4元。

 

但是,此次江苏省物价局规定,三级医院给患者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307种国家基本药和292种省增补药),其价格为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中标价格顺加15%,称为“中标零售价”。

 

对大多数三级医院来说,这个价格低于他们目前执行的价格。

 

三级医院采取的对策就是向生产企业转嫁压力。江苏省医药商业协会负责人2月2日向本报证实,多个会员企业反映,三级医院仍然要求和原来一样多的“返点”。

 

该负责人表示,江苏省规定基本药物的投标价不得高于以往历次集中采购的最低供应价,企业的利润空间已经收窄;为了保住三级医院这一诱人市场,他们还必须进一步让利。

 

江苏省卫生厅计财处的人士称,基本药物制度早晚要全面推开,江苏省希望三级医院能够早日接轨。他同时承认,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未曾建立的情况下,这么做确实有困难。

 

以南京市为例,粗略估计,取消药品加成率,南京全市的公立医院补偿需要80多亿,仅一家鼓楼医院就是5个亿。目前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等正在对南京医改方案作最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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