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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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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管理资质办法正制订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星期一, 24 八月 2009 14:55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和保监会,正在制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政府主导的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资质条件的相关办法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管理资质办法正制订

2009年08月21日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管理资质办法正在制订

  俞燕

  新医改方案为保险机构更好地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发展空间。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昨天透露,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政府主导的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资质条件的相关办法正在制订中。

  昨天在河南洛阳召开的“保险业贯彻医改意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研讨会”后,陈文辉接受CBN等媒体专访时作出上述表示。陈文辉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和保监会,正在制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政府主导的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资质条件的相关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新医改方案为商业保险机构尤其是商业健康险市场,开辟了包括参与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更广阔空间。由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的专业性强、服务对象广泛,需要经办单位长期稳健经营,不随意进入或退出。今年6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保险业如何“跟进”新医改提出明确意见,其中首次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八个资质条件。

 

  新医改方案并未对参与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进行细化,可能存在个别保险公司出于扩大保费规模或作为开拓其他业务“敲门砖”的考虑,采取不理性的低价竞争策略贸然进入这一领域。正是出于这方面的担忧,陈文辉指出,保监会在《意见》中提到的八个资质条件,主要是从保险监管者的角度,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了八项条件要求。

 

  对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牵头制订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政府主导的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资质办法的相关规定,陈文辉表示,“资质条件可能会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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